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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盘活利用土地,有效整改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整改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蓉〔2015〕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整改意见书》的函 (川国土资函[2015]27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改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闲置土地清理整改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闲置土地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整改的具体工作。
二、清理整改的对象
朝天区中子镇国储1082号用地、旺苍县西城派出所旺国供[2013]11号用地及利州区四川乐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利州区13.3806公顷国有工业用地。
三、清理整改的方式
(一)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整改。
1.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整改的,经批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后,至延长期满仍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应采取除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整改;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仍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整改。
2.以调整土地用途、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方式整改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手续,变更或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对不予调整土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应按规定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并约定具体补偿金额,补偿所需费用列入当地财政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
(二)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整改。
1.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2.征缴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又满一年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清理整改的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7日)。以县(区)为单位,成立清理整改协调工作机构,落实清理整改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贯彻部署。
2.调查核实阶段(2015年6月8日至6月15日)。各县(区)根据分工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整改意见书》通报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进行再次核查。对涉嫌闲置的土地,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3.处理阶段(2015年6月16日至10月30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要排除阻力,敢于执法,集中力量,先易后难,分期分批逐宗进行清理整改。
4.验收和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组织验收并认真加以总结。本次清理整改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更好地改善和提升我市形象,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通过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五、清理整改的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把清理整改闲置土地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要确保闲置土地清理情况核查准确、清理整改全面、问题处理到位。
2、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土地清理整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健全责任机制、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稳步推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
3、抓住节点,力见实效。各县(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清理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同时于7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半年及全年清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