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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国土资朝发〔2010〕7号
局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各国土资源所: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努力实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基本目标,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五项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巡查分区,实行分工负责制。要增添措施,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各所必须于3月20日前将年度巡查工作规划和月度计划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二、实行动态巡查季度考核制。各所务必于每季度终25日前将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办公室,同时对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严格实行问责制。自今年起,严格实行动态巡查与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挂钩的奖惩办法。
希各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动态巡查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五项制度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朝天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和处理,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9号)和《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执法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五条 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励、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巡查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必需装备和办案器材,并为巡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有效开展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并定期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健全区、乡(镇)、村(社区)三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畅通执法监察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有效弥补开展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应与公安、监察、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和矿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九条 动态巡查区域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整个辖区分两级巡查区,一级巡查区域为城乡建设规划区、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园区)、重点探矿和采矿矿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二级巡查区为其他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季度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路线和频率,巡查实施具体单位,明确划片包干责任人;对区内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三)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监察信息网络,定期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
(四)每月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各国土资源所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各所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备案。月度计划详细划定巡查区域、巡查责任 人员、巡查路线和频率等。
(二)对所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乡(镇)、村(社区)监察信息网络,定期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
(四)会同乡(镇)、村信息员开展巡查工作,随时保持信息畅通,密切联系,了解和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的动态。
(五)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每周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动态巡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国土资源所可根据本办法确定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0天巡查不得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20天不得少于一次。
区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大队)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不得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30天不得少于一次。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全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3个月抽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6个月抽查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巡查区域不定期地组织跨乡(镇)的统一巡查和互查活动。
第十四条 区级动态巡查区域为朝天镇城区规划区,中子城镇规划区、曾家城镇规划区、羊木城镇规划区、马房窝矿区、大滩槽子沟矿区,由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会同中子国土资源所、曾家国土资源所、羊木国土资源所、大滩国土资源所实施动态巡查工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执法监察大队长和各相关国土资源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所应将本级直接负责巡查的责任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领导责任。并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巡查工作落到实处,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在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和巡查情况记录。对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处理建议、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以及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挽回的经济损失等。
对国土资源信息员反馈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登记簿,如实登记并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拒不纠正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罚。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负责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般情况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动态巡查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各国土资源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区国土资源分局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罚意见。
区国土资源分局每季度末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18日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送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把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国土资源所和联系所的各股室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记15分,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障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
(三)有明确动态巡查工作规划和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和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四)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记15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5—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未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七)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动态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的,记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3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动态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区对各国土资源所每半年考评一次,年终考核一次。考核前,各国土资源所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写出书面报告,再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对动态巡查工作中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国土资源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有前两款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对动态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4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二十七条 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所辖片区的实际制定年度动态巡查工作规划和月度计划,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指标
1、以片和乡(镇)建立了动态巡查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了乡(镇)、村动态巡查信息网络,划分了巡查区域、落实了巡查范围,建立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分片分级记包干、责任到人,责任、制度上墙的计10分;
2、制定有动态巡查工作规划和计划,认真开展了全面巡查、重点巡查和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并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计10分。
3、按规定建立了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内容完整真实,对巡查情况做到记载清楚、准确,并有证人签字盖章的记10分;
4、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现率达100%,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的记30分;
5、对辖区内巡查发现的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达100%,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标的记30分;
6、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报备案,报告巡查情况及各类报表的计10分。
二、量化考核方法
1、组织领导缺一项,缺一人,各扣1分。
2、制度缺一项,扣1分,制度、图件未上墙缺一项,扣1分。
2、制度缺一项,扣1分,制度、图件未上墙缺一项,扣1分,未达到巡查次数,一次扣2分。
3、未建立台帐,扣2分,记录不清发现一项扣0.5分。
4、发现率,应发现未发现的每件扣2分。制止率:应制止未制止的每件扣2分。立案率:应立案未立案一件扣3分,结案(处理)率,应结案而未结案(处理)一件扣4分。
5、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达到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6、以上量化考核,由分管领导负责,法规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具体工作,以平时监督检查记录为依据。年终考核后,经考核领导小组确认的生效。
(一)奖励:
1、按考核标准达到优秀的,由本局或申报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在年度目标考核时可优先评为先进股(室、所)。并由局里发给不低于人均半月工资的奖金。连续三年达到优秀的发给人均一月工资的奖金。
(二)惩罚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分别给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批评、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补助、扣发一定比例的年终奖等处罚:
(1)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时间、区域频率巡查的;
(3)巡查时未真实记录的;
(4)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有效制止的;
(5)在本级的巡查责任区内发现新的违法占地、采矿、探矿未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使之造成事实,难于处理的;
(6)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未依法定程序和及时立案查处或协调处理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错案追究制度,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1)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中弄虚作假,徇情枉法,给当事人和本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明知违法事实存在,而因消极的不作为或者违法的乱作为致使当事人和本单位的损失扩大的;
(3)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故意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导致案件复杂化的;
(4)在办案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当事人走向极端,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3、由于巡查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触及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国土资源局信访办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和接待举报来访,在局机关设立举报电话:8621375,局机关大门口设立群众举报箱和信访接待室。各中心所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一并落实信访接待人。
第三条 信访办和接待人员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信访办每周在各相关网站、邮箱查询国土资源举报信息,及时移交相关股室调查处理。
第六条 信访办和各国土资源所应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贯彻好“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有效减少造成既成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努力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勘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均有义务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621375)。
二、举报的方式可采取电话举报、书面、网站、邮箱举报和来人当面举报。接待人员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必须严格保密,并按有关要求受理后及时调查处理。
三、举报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所反映的情况经调查不属实的,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初期就得到及时发现并及时举报,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制止把违法行为制止在初始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给违法当事人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一件奖励30元。
(二)对违法行为隐蔽,发现时已成既成事实再举报的,执法人员立案查处时认定确属隐蔽作案行为,一件奖励50元。
(三)举报一起非法探矿问题,经查实每件奖励50元,情节严重,问题较突出的奖励100元;举报一起非法采矿问题,经查实每件奖励100元,情节严重,问题较突出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一件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经查实每件奖励50元,其中经调查发现,非法占用良田好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每件奖励标准为100元。
(五)举报一件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村民小组违法批地或村组擅自出租、买卖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案件,经查实每件奖励100元。
(六)举报人发现有部门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陷入非法利益格局参与开矿、办矿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认定属实每件奖励100元。
(七)举报人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矿业秩序整顿中被关闭或炸封的井硐又擅自开采的,经查实每件奖励200元。
六、举报奖励资金的兑付待违法行为制止终结和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标准均按人民币计算,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纳入执法成本。
七、对同一违法案件有多人举报的,经查实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八、本奖励制度适用发布以后新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九、本制度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一、根据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国土资源案件统计制度,法规监察股和各国土资源所确定专人负责违法案件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违法案件报表实行月、季报和年终汇总报表制度,各国土资源所要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动态巡查及违法案件报表和查处情况报送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时将全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月报、季报、年度报表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全面,上报及时,不得迟报、拒报、漏报、瞒报。分析报告要抓住重点,认真分析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及特点,发生的规律及趋势,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根据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阻力和干扰,致使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发现的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逐级向有管辖职权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接到国土资源所属第二条所列情形的报告后,一般应立案查处,认为应当由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要责令其查处,同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调查核实后,属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同级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正在查处的特别重大案件应报阶段性报告。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除上述条款外,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备案:
1、省国土资源厅及执法监察局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2、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非基本农田30亩以上;其它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4、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非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采取破坏性方法开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6、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50万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大型矿山企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
第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第七条 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应于每年1月提出当年的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同年12月报送本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各国土资源所的报告备案工作实施监督,工作不落实的,要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遵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追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责令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当事人赔偿费用、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者收回执法监察证等处理措施。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错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有权对各国土资源所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追究错案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可以直接参与错案的调查,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对错案追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和落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办:
(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上报结果的;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有重大影响并提出限期结案的;
(三)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协助落实行政处分建议、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它需要督办的。
第三条 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
口头督办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督办通知(函)。
采用派员督办的,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到有关国土资源所或乡镇,传达督办事项和要求。
第四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报的,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尚未结案之前,应当暂停办理该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方面的申请。
第五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件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案件工作的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定性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股(室、所)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的,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贯彻“属地管理、分级管辖”的原则,对重大违法案件,上级可以直接查处。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压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立案查处。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对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一)使用国有土地许可行为;
(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行为;
(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行为;
(四)土地征用、征收审核行为;
(五)临时用地审批行为;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
(七)农用地开发权审批行为;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为;
(九)采矿权、探矿权申报行为;
(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审批行为;
(十一)土地登记审核行为;
(十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实施行为;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审核行为。
第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权属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的;无权批准征用、征收使用土地而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征收、占用土地的;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擅自采矿、勘查的;超越批准范围采矿、勘查的;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采矿、勘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抵押、出租采矿权、探矿权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五)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六)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因人为诱发地质灾害拒不履行治理义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闲置土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上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自己管辖职责范围的。
第八条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二)立案;
(三)调查;
(四)告知;
(五)处罚(处理);
(六)送达和执行;
(七)结案。
第九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以及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7日内立案。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违法案件的处理,矿产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土地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送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结案。重大案件,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结案。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册、照片等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四)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要主动回避,防止表面回避的现象。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343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移送土地、矿产资源犯罪案件时,应当制作《土地、矿产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及公检法部门的协调合作,联合办案,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
广元市朝天区国土资源信息(案情通)共享制度
为进一步创新国土资源执法新机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广检联发〔2005〕5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联系、配合,建立信息(案情通报)共享机制。
第二条 国土资源信息(案情通报),在市党政网上搭建执法信息交流平台,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交流和共享工作。
第三条 每月集中通报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与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法制部门工作联席会,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每月底向信息共享单位通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情况、案件移送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并将立案、破案和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情况进行交流、通报。
第六条 及时通报新的国土资源法制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情况。
第七条 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朝天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通报制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及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区人民政府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按月、季、年度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区级相关部门、区级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制止情况、查处情况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情况。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六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国土资源违法情况和查处纠正及制止情况,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及处罚意见。
第七条 对巡查工作中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应通报批评,并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第八条 由于巡查不力,土地管理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九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将对各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却定为不称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
朝天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广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报告制度是指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对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以便加强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在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土资源分局立案查处。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每季应向本级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各国土资源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发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认为需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八条 各国土资源所应将本年度巡查情况汇总,并将土地、矿产等方面的工作动态,纠正制止等情况书面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告。
第九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