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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该文牛是继三部委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与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来,又一个关于土地储备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从机构、资金、储备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中主要内容有:
一、从国家部委层面统一明确界定了 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土地储备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
三、明确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特别是要求与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相匹配。
四、明确提出对认定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通过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五、对土地储备筹资方式进行了调整,规定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资金预算,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六、规定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按照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七、几个需要落实的工作。
(一)各地区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二)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釆购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和政府釆购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三)每年第三季度按照宗地编制下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釆购的编制政府釆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四)各省要将本地区贯彻文件情况于2017年3月31日书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