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65706 传真:0839-3264320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52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73号
广国土资监〔罚〕〔2016〕(2)号
0
广元市三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 4月5日对你公司擅自占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共和村三、四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修建滨江西路堤防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4月30日,滨江西路堤防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取得了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广国土资预〔2014〕11号),2014年4月30日该工程项目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4002号)。同年4月30日,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发展局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给予了复函。2015年1月23日,该工程项目被省政府确定为2015年度重点工程。2015年11月,该工程项目用地按2015年度利州区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因无年度计划用地指标,2016年3月省厅退件。
2015年3月,你公司开工建设滨江西路堤防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经广元市地籍地政事务所现场测量,实际占地面积72025.39平方米(合108.04亩),其中占用盘龙镇共和村三、四组集体土地66090.83平方米(合99.14亩,耕地92.68亩,未利用地6.46亩),占用国有土地5934.56平方米(合8.90亩),在占用72025.3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了路基6400平方米、桥梁2座和涵洞2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公司出具的《广元市三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滨江西路(袁家坝至土基坝)道路工程项目情况说明》;3、广元市地籍地政事务所出具的滨江西路道路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已建工程现状照片;4、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的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6、你公司提供的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发展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7、你公司提供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7号)。
我局已于2016年6月7日给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于6月 8日提交了《申请》,自愿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你公司在违法占用72025.3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路基6400平方米、桥梁2座和涵洞2个;
2、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66090.83平方米,国有土地5934.56平方米;并处罚款720254.00元(72025.39平方米×10 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广元开发区支行,账号:2309442329021900322(开户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或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敏
电 话: 3502418
地 址:南河武汉路8号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