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地质环境监测站2009年公开考核招聘

来源: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8987 发布时间: 2013-08-07 字体: [ ]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同意广元市考核招聘急需紧缺人员的复函》(川人函〔2009〕10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利州、元坝、朝天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拟公开考核招聘6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利州、元坝、朝天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是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位于广元市利州东路739号,利州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位于利州区文化路156号、元坝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位于元坝区元坝镇葭萌路317号、朝天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位于朝天区政府路43号。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单  位

 

招  聘

岗  位

招聘人数

招       聘     条     件

学历

专业

其    他

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专业技

术岗位

1

本科及以上

地质工程或土木工程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利州区地质环境监测站

专业技

术岗位

1

本科及以上

地质工程或地理信息系统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元坝区地质环境监测站

专业技

术岗位

1

本科及以上

地质工程或土地资源管理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专业技

术岗位

1

本科及以上

采矿工程或土木工程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朝天区地质环境监测站

专业技

术岗位

1

本科及以上

地质工程或土地资源管理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专业技

术岗位

1

本科及以上

采矿工程或土木工程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报考者的专业和学历(学位)均以本人报考时已取得的学历(学位)和对应的专业为准。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

(4)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招聘条件及资格要求。

(5)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6)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7)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报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人事科(广元市利州东路739号)。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明确要求。报名者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报名。

2.填报信息。资格审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应如实、准确填写《广元市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招聘过程的任何环节中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二)缴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每科缴费50元,面试缴费80元。

        笔试费在报名时缴纳,面试费在面试资格审查时缴纳,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收笔试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报名时凭上述有效证明到各报名点办理免收笔试费手续。

四、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方案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并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对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工作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对考核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且后果自负。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经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人事局、教育局)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可享受笔试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的政策性加分。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24号)和《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有关问题的政策解答》(川组通〔2007〕52号)规定,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另加3分,加分可按工作年数和获奖次数累积计算。

        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务于2009年12月17日17:30前将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人事局或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考核材料和服务证书原件交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查。材料不齐备或逾期未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主管部门人事科留存。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考试考核结果,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组织工作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通知。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体检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照考试考核结果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六、公示

        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在广元市国土资源网上公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问题的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

七、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者,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由市广元市国土资源局通知通过公示人员报送相关材料。

        拟聘人员经市人事局审核确认后,凭市人事局的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通知被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考核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人事科:3261244

        监督电话: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纪委:3261071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