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国土资监字(2011)22号

来源: 浏览量:9390 发布时间: 2013-08-07 字体: [ ]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旺苍县米仓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停车场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单位:旺苍县米仓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定军。办公地点在旺苍县凤凰路6号。
经查实:当事单位于2009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旺苍县鼓城乡鼓城村二社集体土地7.2亩修建停车场,该项目属“5.12”灾后重建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为此,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旺苍县米仓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退还非法占用的7.2亩集体土地。
二、限旺苍县米仓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罚款7.2亩(48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48000.00元)48000.00元。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旺苍县农业银行缴纳(帐号:28310104000795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旺苍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