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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条措施》的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609 发布时间: 2020-01-20 字体: [ ]

近年来,我市土地取得成本不断攀升,各类工业产业项目用地保障难度越来越大,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与此同时,土地低效利用、闲置浪费等粗放利用情况未取得根本扭转。为加快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广元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并于2019年12月27日由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46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措施》内容解读如下:

《措施》主要内容分三部分,共十条。

第一部分为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控项目引入。

《措施》第一条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引导适合我市发展的新进工业产业项目,合理确定项目选址与用地规模,以提高项目落地的精细化与科学化管理水平。

《措施》第二条对需要独立供地企业的税收贡献做了明确规定,并分时间年度、分开发区等级设定了详细的年亩均税收标准,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建立奖惩关系。实际上是为了把好项目引进的“入口”,设定项目退出的“标尺”,从而促使我市工业企业整体质量的提升。其数额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全省亩均税收平均水平和我市的具体实际,并且通过了长达数月反复征求本地企业、市级各部门、各县区的意见,其三年阶梯式的增长是充分考虑了企业在投产初期受市场、物流等因素制约税收不高的现实。另外,以应缴税金而不是实缴税金进行核算,也是充分考虑了部分工业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国家鼓励扶持的因素。此条措施的制订,是响应国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倒逼企业改革过去土地粗放利用的方式,在管理和工艺水平上下功夫,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单位生产效率的提升,以“亩均论英雄”。

《措施》第三条的制订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引导一些投资额不高的小企业、小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以减少企业前期投资成本,特别是针对一些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降低创业者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标准化厂房“筑巢引凤”的“孵化器”作用。

第二部分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措施》第四条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从激活存量闲置土地、减少园区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出发,进一步优化我市各类工业园区的项目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另外,《措施》明确严禁将工业项目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杜绝“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发展产业的旗号,却变相搞地产开发的违规行为。

《措施》第五条从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的实际出发,破除凡出让即按最高年限出让土地的惯例,明确一般工业项目首次出让年限原则上不高于20年,若项目20年后发展的好,再在续期时给予优惠支持,但对重大项目仍保留最高50年的出让年限;同时鼓励企业租赁土地或标准厂房,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用地的灵活性。

《措施》第六条制订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已取得土地的地下空间,作为生产场所的补充,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措施》第七条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出发,规定工业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使用重型设备的项目外,必须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多层厂房,已取得土地改(扩)建多层厂房,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措施》第八条明确了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实行“总量控制、整体规划、分期供地”,且预留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三部分为加强企业运营管理,建立项目依法退出机制。

《措施》第九条是对第二条的补充,特别是要求在招商引资阶段,即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建立奖惩关系”,要求连续三年不能达到年亩均税收标准的工业企业必须停止并退还已享受的优惠,此条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的贡献与优惠政策挂钩,因企施策,使社会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以将有限的政府资源用好用活。

《措施》第十条规定了六种按协议约定依法收回土地的情形,旨在实现项目“有进有出”,形成良性机制,重点针对“僵尸企业”和土地闲置、浪费行为以及违规改变用途的情况等,但保留企业整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