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浏览量:10149
发布时间: 2013-08-07
字体:
[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郭某
地 址: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文笔村3组
你(单位)于2011年3月11日未经批准擅自在羊木镇兰坝村五组(石家坝)开挖耕地2.33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占地照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恢复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6600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自动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朝天区人民政府 或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朝天区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