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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_1 | 处罚类别_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公示期限 | 备注 |
广自然资经开案处〔2023〕2号 | 行政处罚 | 退还土地;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 | 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盘龙镇仕农村一组集体土地建设冷库项目,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593.7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盘龙镇仕农村一组。 2.没收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占用盘龙镇)仕农村一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2424.204平方米建(构)筑物(门卫室、库房、雨棚、变压器房等)。 3.对非法占用的3593.75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34082.5元(耕地3494.15平方米×150元=524122.5元,非耕地99.6平方米×100元=9960元。大写:伍拾叁万肆仟零捌拾贰元伍角)。 |
2023年8月15日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正常 | 510802 | 3年 | ||
广自然资经开案处〔2023〕3号 | 行政处罚 | 退还土地;处罚款。 | 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树仁社区三组(原八一村一组)的集体土地建设广场及绿化带,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1.责令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94.7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广元市利州区下西坝街道树仁社区三组。 2.对非法占用的894.75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3421.25元(894.75平方米×15元/平方米=13421.25元。大写:壹万叁仟肆佰贰拾壹元贰角伍分) | 2023年8月24日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正常 | 510802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