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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 改革的通知

来源:地灾防治科 浏览量:413 发布时间: 2022-10-14 字体: [ ]

 

广自然资函〔2022〕618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各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营商环境创新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局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用地清单”内容

在土地供应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二、适用范围

“用地清单制”改革适用于广元市域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业管理部门规定。

三、实施程序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

(一)明确供应地块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拟供应地块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规划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提出“用地清单”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提出各自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形成“用地清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

(四)交付“用地清单”。“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相关单位需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联络员,专职负责“用地清单”生成和管理意见上传、信息填报等工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主管事项及时办结。

(二)加强指导沟通。市自然资源局要指导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序推进“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并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及时协调解决。

(三)强化督导落实。建立“用地清单制”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效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自然资源局将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调度,对工作推进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确保改革事项有序推进。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