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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九严禁”规定》的通知

来源:生态修复科 浏览量:637 发布时间: 2021-06-23 字体: [ ]

图解丨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十九严禁”规定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九严禁”规定》的通知


广招投办〔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 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标投标监 管,营造公平、公正、法制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九严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九严禁”规定


、招标人(项目业主)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方式招标,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 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按规定使用现行行业标准招 标文件范本招标,不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 审公告;

二)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发布 前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和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将参与现场开标 的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人现场代表等人员的信息录入公共资 源交易系统;

三)不按规定移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 法分包等问题线索;不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异议、举报;不按 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就签订合同,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以及签订阴阳合同;不按招标文件约定 退还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将建设资金 拨付到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 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的,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中标单位违约 金;违规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班子人员,不按规定对(在建项目) 中标单位项目班子人员进行考勤,或者考勤中弄虚作假;不按规 定程序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擅自增加工程量。

、招标代理机构严禁有下列行为

四)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转让招标代理 业务;

五)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投 标人、评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

六)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行为。

、投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七)出借投标所需的资质证书,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以及从事以围标串标为目的的虚假投 标活动;

八)提供虚假的财务、业绩或信用状况,以及拟任项目负 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等信息;

九)不主动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不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中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买标卖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 违法分包;

(十一)与招标人、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相互串通、弄虚作 假违规增加工程量、偷工减料。

、评标专家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二)不执行回避相关规定;

(十三)在评标活动中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之间相互串联串通,影响公平公正评标的;

(十四)不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行政监管部门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五)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诿扯皮,不按规定审核中 标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变更,不按规定移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十六)不认真执行《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 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向相关单位或者 有关人员以打招呼、写条子或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干预工 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监管、执法活动的;

(十八)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 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十九)违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 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 家、行政监管部门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投 标人、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监理人员、行政监管人员等国家公 职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非法输送利益,招标人、监理人 员、行政监管人员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 标人)等钱物或非法利益。

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纪律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注:本严禁所指的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发改、自然资源、住建、 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经 信、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 广旅、卫健、林业等部门;投标人(中标人)包括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