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65706 传真:0839-3264320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52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73号
广发改〔2020〕409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招投标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程序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县(区)爰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
为规范招投标领域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程序,明确移送内容,提高移送效率,依法惩处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我市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移交程序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立即组织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
在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的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依法不予立案的或者依法撤销案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监督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二、移交内容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崖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材料。如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名单、开标现场签到册、各投标公司报价、评标报告、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通知书等。
三、责任追究
针对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的相关部门,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