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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2700 发布时间: 2021-06-23 字体: [ ]

广府办发〔2018〕6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2日


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等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及其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施工过程中的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但必须严格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前,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估算投资进行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投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应有咨询单位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项目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投资估算额以内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额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同意后,概算审批部门予以批复。项目批复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招标设计文件和预算进行财政评审,财评价作为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最高控制价。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须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保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方案论证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业主单位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图纸必须按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并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的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需要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重大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后形成《审查会议纪要》,予以实施变更。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其中,单次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恶意拆分变更。重大变更是指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等对工程进行较大调整的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一般变更是指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以及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和明显错误等变更。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领域的工程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认定。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突破原批复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概算(调整)审批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超过批复投资总概算在10%以下或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概算(调整)审批部门予以批复;超过批复投资总概算1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概算(调整)审批部门予以批复。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总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项目批复。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清单编制等参建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公告。项目业主单位与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时,在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应约定有关过失追责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决算和工程审计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属于省级以上的,其概算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责任的上一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抢险应急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操作性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