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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科 浏览量:430 发布时间: 2018-01-08 字体: [ ]

目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林业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台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该《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进一步强调了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发生转让以及企业是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时,要与《划拨用地目录》进行核对,对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鼓励有偿使用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逐步缩小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范围。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供需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予以双向选择,依法供应。

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改制涉及原划拨用地的,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必须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并使用,鼓励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由划入方办理有偿使用土地手续。

明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与范围。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对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项目以及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依法以租赁方式供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租赁人。

规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管理。强调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编制供地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出让程序进行办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供地方案应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监管责任以及使用年限。

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各地根据产业类型,灵活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我厅已出台《关于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104号),对相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采取有偿使用的,其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0年。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安排开展农用地定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