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国土资监字(2011)25号

来源: 浏览量:9541 发布时间: 2013-08-07 字体: [ ]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彭代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彭代荣,男,现年67岁,住旺苍县黄洋镇天池村二社。
经查实:当事人彭代荣,于2010年6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位于旺苍县黄洋天池村二社开采矿产资源(地表煤),采出的400吨已销售,获利1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为此,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0.00元。
三、罚款10000.00元,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旺苍县农业银行缴纳(帐号:28310104000795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旺苍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