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分享:

广住建发〔2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诚信管理体系,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制定了《广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30日


广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并运用广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公布、查询及使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从业单位及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测检验机构等工程中介服务从业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执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多部门协同联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具备信用信息征集、记录、公布、查询及使用等功能,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网站网实现互联互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明确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和类型、信用等级(得分)评定、信用信息公示等具体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负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区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报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得分)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从业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资质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从业单位业绩信息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从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荣誉奖项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及承包工程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或不良行为等信息;

(四)信用等级(得分)信息是指依据本办法对从业单位的良好及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得分)结果的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采取单位自主申报和行政监督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从业单位自主申报,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对后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二)不良信用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录入。国家、省级及其他地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信用信息可直接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在录入前应当告知被记录的从业单位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

第八条 从业单位自主申报采取承诺制,对所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信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与发布

第九条 信用信息平台根据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情况,按照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计算得分。从业单位信用得分=基础分值(80分)+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分值最高不超过100,最低不超过0。

第十条 信用信息平台根据信用等级(得分)信息覆盖期限内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情况,自动确定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分为 A、B、C、D 四级,最高等级为A级,最低等级为D级。

A级(信用信息分值≥90分),信用优秀;B级(90分>信用信息分值≥80分),信用良好;C级(80分>信用信息分值≥65分),信用一般;D级(信用信息分值<65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记录公开期为1年。公开期内其信用等级不随得分变化改变信用等级。

(一)从业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从业单位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从业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从业单位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四)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平台申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2次的;

(六)从业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业人员在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从业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业人员近2年在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八)从业单位对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拒不依法履行相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从业单位作出直接列为D级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单位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发布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评价标准执行;

(三)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与实施细则执行。缩短发布期限应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四)信用等级(得分)信息实行动态评价,覆盖期限为1年(即查询当日前推1年);

(五)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到期的,不再作为信用等级(得分)评价依据,不再进行公示,转为信用档案记录保存。从业单位注销的,信用信息转为信用档案记录保存,也不再进行公示。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动态发布,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除以下情形外,严禁任何人擅自修改。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信用信息更改的,从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的变更申报。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作出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章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应以书面异议书的形式向发布该信用信息的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异议材料,包括利害关系人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异议书若缺少以上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要求补齐内容。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异议人对异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异议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妨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异议人可以自己直接异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七条 受理异议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的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除需额外提供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外,其他要求与异议相同。

县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向上一级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复核申请。

相关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修复

第十九条 鼓励失信从业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失信从业单位可申请信用修复,缩短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期限。

第二十条 失信从业单位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任人员处理、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从业单位向发布不良信用信息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其已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信用修复。被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再作为信用等级(得分)评价依据,不再进行公示,转为信用档案记录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包含在信用信息平台申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1次的情形);

(二)本办法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第9、10项的情形或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被不良行为记录不满3个月的;

(三)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被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合理的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应将信用等级(得分)、信用信息记录等作为招标投标活动资格审查、评标的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采取以下方式应用信用信息:

(一)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中限制D级信用等级或无信用信息记录的从业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设置企业信用要求,信用分值设置不小于1分,不大于3分。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中标人选取规则。按招标投标活动程序评出中标候选人后,以信用等级(得分)情况,从高到低选取中标人。

(四)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在制定中标候选人择优排序规则或方案时,应将信用等级(得分)纳入,结合信用等级(得分)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已包含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再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要求,人员和业绩除外。

招标人在选取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验检测等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作选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行政监督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包含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行政监督部门应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各类政策扶持时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记录信用信息并扣减分值。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违规撤销或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于2021年12月底前确定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配套评价标准,在信用信息管理中运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
广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广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