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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5年4月过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促进测绘事业更好服务于自然资源领域、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局向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各科室(单位)、广元市测绘协会、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修订完善形成了《广元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合法性审查及局党组会集体决策后印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3.《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处罚措施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四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测绘单位主体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从第五条到第九条。《办法》对测绘资质单位应备案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工作作出了细致规定。同时,对测绘资质单位使用检校测绘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并明确对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分别委托进行监理及质量检验,测绘资质单位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从第十条到第十九条。《办法》主要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确定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单位的原则,受检测绘单位配合义务,质量判定依据,质量判定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形,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测绘成果质量问题报告机制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处罚措施,从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测绘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在市域内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等情况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