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窦彦勇、赵慧敏因保管不善,将2014112501895、广国用(2015)字第191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窦彦勇、赵慧敏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