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龙小华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3)字第5338号、广房权证城字第201108240029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龙小华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