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杨扬、陈明春因保管不善,将2014101100676号、广国用(2015)第026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杨扬、陈明春
2026 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