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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川自然资规〔2025〕1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
事项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
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土地类)》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 处罚清单(土地类)》已经2025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26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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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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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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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永久基 本农田保 护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 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 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 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拒绝。 |
重点检查 事项 |
履行监管职 责中发现、其 他部门移交 或者被检举 控告涉嫌违 法侵占、破坏 永久基本农 田或者存在 其他涉永久 基本农田违 法行为的单 位或者个人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 况,是否存在违反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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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 义务的单位 或者个人 |
一般检 查对象 |
一 、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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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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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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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土地估 价行业机 构、协会 进行监督 检查 |
【 法 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 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 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 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 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 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 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 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 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 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 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 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 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 |
一般检查 事项 |
上年度检查 发现存在问 题的土地估 价机构,因土 地估价相关 工作被投诉 举报的本行 政区域内备 案的土地估 价机构、评估 专业人员及 土地估价行 业协会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原则上一年…次,收到投 诉举报及时开展 |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执业或者履责 时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的情况。上年度检查 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投诉举报 相关问题的核实或者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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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 内备案的土 地估价机构、 评估专业人 员及土地估 价行业协会 |
一般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一年一次 |
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执业或者履责 时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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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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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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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土 地管理法 律、法规 的监督检 煮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 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 法。 |
一般检查 事项 |
存在违法批 地行为的单 位或者个人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实际 情况适时开展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 况,违法事实,违反上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 管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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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 为涉嫌犯罪 的单位或者 个人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实际 情况适时开展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 况,违法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 管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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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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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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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 为(不含违法 批地行为)未 涉嫌犯罪的 单位或者个 人 |
一般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实际 情况适时开展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 况,违法事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 管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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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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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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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节约集 约利用土 地的监督 检查 |
【部门规章】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 十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 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 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 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 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 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 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 处理并公开通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因用地审批、 土地供应和 土地使用等 相关工作被 投诉举报的 用地单位或 者个人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 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 面。被投诉举报相关问题的核实或 者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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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或 者个人 |
一般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碉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 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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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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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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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古生物 化石保护 的监督检 查 |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 法》第三条第五项: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 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 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 件; ……。 |
一般检查 事项 |
涉及重点保 护古生物化 石发掘、收 藏、流通、进 出境等活动 的单位或者 个人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管方式,通过询 问、收集资料、录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 开展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 意见;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 情况,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 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 流通、进出境等活动,是否符合《古 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 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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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一般保 护古生物化 石发掘、收 藏、流通、进 出境等活动 的单位或者 个人 |
一般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管方式,通过询 问、收集资料、录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 开展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 意见;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 情况,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 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 流通、进出境等活动,是否符合《古 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 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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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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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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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矿产资 源勘查、 开采的监 督检查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 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 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 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 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 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 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 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 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 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 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 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 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一般检查 事项 |
履行监管职 贵中发现或 者其他部门 移交以及被 检举、控告有 违法勘查开 采矿产资源 行为的单位 或者个人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诸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收到违法线索及时开展 |
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及违法采矿行 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开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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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 报、无其他违 法勘查开采 线索且矿业 权在有效期 内的矿业权 人,开展地质 勘查活动且 已在全国地 质勘查行业 监管服务平 台注册的地 质勘查单位 |
一般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诸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一年一次 |
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及违法采矿行 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开采行为,是否在地质勘查 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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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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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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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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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地热、 矿泉水水 源地的监 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 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 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 门。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 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 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 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履行监管职 资中发现或 者其他部门 移交以及被 检举、控告有 违法勘查开 采矿产资源 行为的单位 或者个人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 、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 、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收到违法线索及时开展 |
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 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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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 报且矿业权 在有效期内、 无违法勘查 开采线索的 矿业权人 |
一般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一年一次 |
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 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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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目录 |
检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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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事项 等级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 象等级 |
检查程序 |
检查要求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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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地质灾 害防治相 关资质单 位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 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 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 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 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一般检查 事项 |
上年度抽查 发现存在问 题的、有不良 信用记录的、 被投诉举报 的单位 |
重点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平台公 示情况,上年度抽查发现问题、不良 信用记录、被投诉举报等相关问题 整改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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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 内取得地质 灾害防治资 质的单位 |
般检 查对象 |
一、检查批准。检查机关制定检查方案,报负责人 批准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2名检查人 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事 先了解检查事项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与检 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依法 告知行政检查事由、行政检查依据、权利义务等内 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等监管方式,通过卫片执法、询问、收集资料、录 音录像、现场勘验、鉴定等措施,开展现场或者非 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要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形式依法记录检查情况,并制作行 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置。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 止;符合立案条件的转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程 序;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追法行为的,及时转送有权 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移送。 |
一、行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 果的,应当回避。 二、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 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 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 联合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在全国及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 行政检查频次。 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 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 规定。 |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平台公 示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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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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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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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 养鱼的行政处罚 |
【 法 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 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 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士 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未破坏种植条件,且在责 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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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 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 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角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 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未新建建构筑物,且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 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并退 还土地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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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 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 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 罚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贵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 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十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 龄的,罚款额为排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 的耕地不足5亩,且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 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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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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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 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途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 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 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 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 务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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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 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 处罚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恳义务的。由县级以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 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 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 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 务,完成复垦、恢复种植 条件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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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 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 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阳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 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 《土地调查条倒实旅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士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算十十条的规定, 正 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击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 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按要求履行现场指界义 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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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 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 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 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 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 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 罚 |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广许可证,本条例施 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按要求补充编制土地复 垦方案,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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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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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 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 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 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 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 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十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 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 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 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 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2.《土地复恳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土地复显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 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 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 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路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 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 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按要求列入生产成本或 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缴存 土地复垦费用,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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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 地、林地、牧草地进行 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士 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 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按要求进行表土剥离,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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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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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 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 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 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 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 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 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 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 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 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 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 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 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 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按要求补充报告土地损 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 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 程实施情况,备案土地复 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 计,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 制和采取管护措施,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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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 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 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 内缴纳土地复垦费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注: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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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免予处罚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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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的行政处罚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 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初次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未涉嫌 犯罪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在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前主动改 正,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并退还土地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 当包括违法行为、址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且休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 应当明确具休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 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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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 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砂、采石、采 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 罚。 |
初次违反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 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未 涉嫌犯罪且危害后 果轻徽,并在行政 处罚决定作出前主 动改正,恢复土地 原状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 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 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 罚 ; |
注:法律、法规、规章对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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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各称 |
法定依据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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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 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 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 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 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并已取得立项等 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当事人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积极配合查处和完善用地手续,主动采取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线性工程项目,因地质灾 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 导致非法占用土地,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和完善用 地手续,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3.已取得采矿权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在 采矿权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积极配合查处和完善 用地手续,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
【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 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 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 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 定 : (一)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 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对应裁量阶次列出 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 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处罚幅度 有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 (五)其他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 |
注:1.法律、法规、规章对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清单中的减轻处罚仅针对罚款,当事人既有从重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全面考虑、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