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徐兴松因保管不善,将广房权证城字第2013061300477号/广国用(2013)字第351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兴松
2025年 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