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张金发 因保管不善,将 广朝府林证字(2008)第04520、0452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金发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