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靳启民因保管不善,将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2000662号、广国用(2011)字第319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靳启民
2024年 8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