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刘春梅、李龙泉)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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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刘春梅、李龙泉 身份证号:
5107**********0023、5108**********4136 因保管不善,将房屋产权证号:
广房权证利字第C3171-1/2号、广房权证利字第C3171-2/2号 ;国有土地证号:广利区国用(2012)第737号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春梅、李龙泉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