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薛均贵、张久华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4)字第661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薛均贵、张久华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