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小梅、张辉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3)第213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梅、张辉
2023年 12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