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赵静、母洪军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5)字第824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静、母洪军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