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中月、黎艳因保管不善,将川(2019)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09385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中月、黎艳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