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花兰、张国地因保管不善,将川(2020)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312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花兰、张国地
2021 年10月 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