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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邓光银(95)D143)
来源: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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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光银
因保管不善,将
(95)D143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邓光银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