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示(安春华)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27 分享:

安春华 2021426日向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5条的规定,拟将刘金安、安春华共同共有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滨河南路南河电业局5幢3-6-9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2.61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18.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房改)国用(2005)第0533号、广房权证城F字第021892,转移登记为安春华单独所有。对拟予登记事项如有异议的,请书面向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839-3311058

公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