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蒙、张锦玲因保管不善,将川(2017)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0543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蒙、张锦玲
2021年 4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