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蔡红军、侯春玲)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09 分享:


蔡红军、侯春玲本人保管不善,将 广国用(2007)字第163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红军、侯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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