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红军、侯春玲因本人保管不善,将 广国用(2007)字第163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红军、侯春玲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