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德、权桂华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2)字第46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强德、权桂华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