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龚宇程)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0-10-23 分享:

广元市鑫一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91510800205818623U因保管不善,将抵押人龚宇程(证件号码:5108**********1713),川(2017)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6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2020年10月21日

广元市鑫一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