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磊(5108**********8896)因本人保管不善,将 广国用(2014)字第5979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磊
2020年 10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