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善菊(身份证号:5108**********0045)因保管不善,将广房权证城字第F012234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善菊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