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刘善菊)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30 分享:

刘善菊(身份证号:5108**********0045因保管不善,将广房权证城字第F012234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善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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