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
来源:利用科 发布时间:2020-09-08 分享:

 广自然资函〔2020〕356号

广元市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蜀门北路“陵江尚品”项目,按照你公司和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510800-2011-086)约定,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571.10㎡,出让宗地面积为1190.29㎡,批准计容建筑面积为7855.5㎡。经核实,该宗地建设项目实际超计容建筑面积144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和第七条、《广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八条、广元市人民政府《市城区问题楼盘不动产权证办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13号)第五条第三款等规定,经广元市人民政府202048日批准(广自然供〔2020〕协字12号),该项目竣工核实计容总建筑面积9297.56㎡,扣除灾后重建房改房按1.3还房2722.63㎡(2094.33㎡×1.3),你公司已缴5132.87㎡建筑面积出让金,本次你公司需补缴1442.06㎡超建建筑面积出让金。为此,我局3次通知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签订。现决定征缴你公司“陵江尚品”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容积率)土地出让金147.23万元。

请你公司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0108日前)到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财政开户银行及账号清单附后)。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联系人:赵劲节  0839-3267578


附件:土地出让金财政开户银行清单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3


附件

土地出让金财政开户银行清单


1.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广元市分行人民路支行

    号:115803790202

2.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

    号:70000150900000017

3.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工行广元分行营业部

    号:2309442129026419131

4.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农行广元市分行营业部

    号:272101040005081

5.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邮政银行广元市分行嘉陵路支行

    号:100145304570019999

6.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广元市分行滨河路分理处

    号:51001668637050114817

7.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号:88080120005730960

8.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28110121050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