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5108**********1214)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09)第1172号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永红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