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岳艳红(5108**********9660)因保管不善,将川(2017)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4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岳艳红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