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李涛、何玉梅)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19-11-04 分享:

不动产权证书声明

李涛(5108**********3476)、何玉梅(5108**********0047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07)字第397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涛、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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