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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自资源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4日
广元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和
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三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章 年限及价格
第四条 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年限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所属辖区发改、经信等部门的意见确定。
对于县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需提高弹性年期的,由县(区)经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论证,经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含租赁期)50年。
第五条 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底价,按照年期修正确定。
出让(租赁)价格按照一定的还原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后,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约定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利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届满前1年向所属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续期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征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经信部门是否同意续期或收回的处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续期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经信部门的处置意见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招商引资协议、项目管理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等确定。
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利人应当至迟于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属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转出让申请,租赁期满达到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约定转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申请续期或转出让的土地价款评估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申请时点为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具体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类型、用地标准、规划控制及节能、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合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应信息。
第八条 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明确意向用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作出承诺。
第九条 工业用地首次供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和先租后让的,其供地方案制定及供地程序参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地方案制定及出让程序执行。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的,供地方案中明确租赁期满后租赁转出让的条件、审核主体等内容,一并向社会公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条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租期在5年以内(包含5年),租金一次性缴纳。租期超过5年的,租金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缴纳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租赁期间租金按照最终成交金额进行年期修正后确定,租金一次性缴纳。租赁期满转出让的,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剩余年期出让金缴纳方式按现行土地出让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按现行土地出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先与属地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必须包含项目亩均税收、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营收等相关指标要求及退出条款。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涉及土地退出条款须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同步约定。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的,在土地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后,持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手续。采取先租后出让的,租赁转出让后,受让人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原不动产权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出让年限与土地用途等内容。
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在缴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动产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弹性出让年限、土地用途等内容。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四条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转出让后以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作为契税缴纳的计税依据。其他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五条 对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适时通报给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节地挖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部、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改革和相关评价,加大成果运用,将评价成果、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情况等作为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准予续期及引导低效土地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出租人)可无偿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采取无偿收回、残值补偿、由受让人(承租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一)土地使用权期满,受让人(承租人)未申请续期且催办仍不续期或因自身原因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受让人(承租人)自身原因,未达到投资协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应当收回的情形。
(三)根据我市“亩均论英雄”年度评价成果,对超期1年应开未开工、烂尾、停产超过1年、倒闭等情况的企业,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偿收回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成交价进行剩余年期修正后的价格收回,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重置价折旧、残值补偿等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 因受让人(承租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应在终止前6个月向自然部门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经辖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将工业项目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差别化奖励补助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方式,对土地使用者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物流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