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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结办
写 信 人 张**** 写信时间 2021/6/29 16:17:12
联系地址 旺苍县木门镇 联系电话 153****
信件主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建管理用房
信件内容 自然资源专家你好!我是木门镇龙山村茶叶专业合作社,我们准备在原茶叶加工厂房(农业设施用地,已办理备案)旁空闲地(在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范围内)修建用于茶叶储存、销售、技术推广一体的管理用房,请问还需要办理何种手续?管理用房修建好之后,能否办理为专合社产权?清能详细解答!谢谢
回复内容 张鹤: 您好!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修建管理用房”的信件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2020年6月3日旺苍县农村农业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旺自然资发〔2020〕41号)等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新建、改扩建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设方案、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类型规模等,以及用地协商情况。 (二)项目选址。接到申请报告后,项目所在乡镇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必要性、选址、土地性质、土地类型、是否占用林地、永久基本农田、水域以及禁限养区等环保禁入敏感区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项目选址。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所在乡镇向经营主体发放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并协助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勘测定界、环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和水域审批等前置工作。 (三)协议签订。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的,村委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项目所在乡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主体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 (四)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经营主体将用地协议和备案表向项目所在乡镇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在建设过程中,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项目所在乡镇应及时督促纠正;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 二、根据旺苍县农村农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旺自然资发〔2020〕41号)规定辅助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主体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必须恢复原用途,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综上所述,修建用于茶叶储存、销售、技术推广一体的管理用房不符合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无法办理有关产权。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