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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结办
写 信 人 张**** 写信时间 2021/6/9 2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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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咨询关于对《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信件内容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是否可以理解,为了自建房屋,可以到河坝里采砂?规定的“少量”有没有明确的界限?谢谢。
回复内容 张先生: 您好!您咨询关于“对《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的信件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关于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即个体采矿。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1)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体;(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须依法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关于允许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一般的理解,村民个人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内,可以开采页岩、砂岩、灰岩自用。河道砂石开采请咨询水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矿产资源法》已完成修订稿征求意见,正在全面修订之中,征求意见稿已取消了个人采矿规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