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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3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现将《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2017年10月,市政府出台了《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2018年5月,新一轮《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出台。近期,市城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当前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购房困难问题,结合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工作实际,制定《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
二、《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
1.征收农房工作严格按照《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规定执行。原“无偿还房”、“以房换房”、“成本价购房”等安置政策、标准停止执行。
2.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内征收农村住房实际,配置限价商品住房。无条件配置限价商品住房的区域,可采取实物安置,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
一是根据征收农村住房安置需要,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规划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户型与本补充规定确定的人均限购建筑面积对应。
二是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一律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的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三是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三)限价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1.购房原则。一是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后确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按自愿原则选择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二是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购房范围。原则上在同一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就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得跨区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3.购房面积。一是符合货币安置政策条件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政府不予补偿。二是征收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自建房屋按标准补偿后,被征收(户)人无其它住房的,才能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政府不予补偿。
4.购房单价。根据不同区域货币安置“标准一”对应的范围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分别对应设定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单价。如:执行25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00元;执行20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
5.购房时间。各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有意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部门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房意愿及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方案。征收部门应当在本区域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12个月内组织被征收人选取限价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协议。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选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视为放弃,且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并已全额领取货币安置款的被征收(户)人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