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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广元市东入口道路改造工程
土地用途:街巷用地
二、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省政府
批准文号:川国土资建〔2002〕261号、川国土资建〔2003〕103号、川府土〔2005〕219号
批准时间:2002年12月2日、2003年7月25日、2005年7月28日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东入口道路改造工程征收雪峰办事处九华村一、五、六组集体土地13.53亩 (耕地5.74亩,果园0.09亩,非耕地7.7亩),其中九华村一组集体土地3.09亩(耕地2.73亩,非耕地0.36亩),九华村五组集体土地7.08亩(耕地1.98亩,果园0.09亩,非耕地5.01亩),九华村六组集体土地3.36亩(耕地1.03亩,非耕地2.33亩)。 以上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四、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执行。
五、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七、安置途径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广元市建设用地统征办兑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广元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广府发〔2007〕21号文件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