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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东坡区广济乡党委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引进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精制芒硝建设项目,并与公司协商“由乡政府将济光6、7组、卫星5组、原任埂2、3组500亩土地提供给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使用。土地款按人民币6.4万元/亩,全部500亩的土地款总计为人民币320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圆整)(最终以实际用地丈量面积为准计价)”。之后,广济乡政府分别与济光村6、7组、卫星村5组和原任埂村2、3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共征地500亩。签订协议后,党委政府组织完成对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丈量登记、拆迁工作。4月25日,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正式进场施工。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1月27日对广济乡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当年12月4日作出处理决定:“1.废止广济乡党委政府《会议纪要》中‘三、由乡政府将济光6、7组、卫星5组、任埂2、3组500亩土地提供给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使用。土地款按人民币6.4万元/亩,全部500亩的土地款总计为人民币320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圆整)(最终以实际用地丈量面积为准计价)’协议事项;2.依法收回四川川眉芒硝有限公司占用的500亩土地。同时,向东坡区纪委、监察局提出:“依法给予中共广济乡党委书记秦应春、人民政府乡长霍刚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建议意见。2007年12月5日中共眉山市东坡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给予乡党委书记秦应春党内警告处分;乡人民政府乡长霍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组织程序免去广济乡党委副书记职务,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广济乡人民政府乡长职务处分决定。由于该宗用地在初建之中就被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没有形成违法建筑物,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了复耕,没有造成耕地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