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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依法设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1、接件初审→2、编制用地预审意见→3、审查→4、审批→5、出具用地预审文件→6、复核→7、网上备案。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申请单位的红头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地点、拟用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规划审查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红线图及选址意见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总平面布置图。
6、相关批复文件。(1)一般项目需提供发改委关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2)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项目和需备案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备案批准文件。(3)污染严重项目(如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需提供选址听证意见。(4)水泥厂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需提供原材料供应来源(探矿权、采矿权)。
7、其他文件。(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8、建设用地单位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无法分清地类及面积的,需提供勘测定界报告;国有土地需提供证明
9、其它相关资料。如市委、市政府的会议决定、领导批示等
注:所有资料均需同时具备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带红章的资料要求原件扫描(pdf格式)。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限
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预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