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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确保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同时改变土地用途缴纳出让金标准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停止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8﹞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以‘差额部分的40%’核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规定。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缴纳出让金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确定。
二、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点,凡在此前主动申请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2006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实施前发生),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受理的,继续按广府发﹝2008﹞39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5日